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879號
TCEV,113,中小,1879,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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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王先平



被 告 蕭芯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元,及其中新臺幣7485元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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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