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小字第1775號原 告 胡瑀宸 被 告 陳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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