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679號
TCEV,113,中小,167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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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679號
原 告 高復華
被 告 陳慶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7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7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177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6日12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旁巷 內,在搬運機車上所載之物品時,不慎讓機車向右傾倒  ,碰撞原告所有停放於路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估價修理費 新臺幣(下同)35,037元(零件16,511元、工資18,526元)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5,0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願意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惟僅有鍍鉻水箱 護罩、固定夾以及水箱護罩更換工資為合理修繕費用,原告 拆檢維修大量不相干零件,甚至連車內部零件和冷凝管冷媒 皆要更新,其請求之賠償金額不合理。原告應計算出合理賠 償金額,且零件部分應扣除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免假執行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因駕車不慎,致撞擊系 爭車輛,造成損害乙情,業據其提出之行車執照、維修明細 表、電子發票證明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系爭車輛受損 照片等件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所檢送之本件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可佐,查閱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 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 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被告於上 揭時、地,因搬運機車上所載之物品時,不慎讓機車向右傾 倒,致碰撞系爭車輛,造成損害,被告之行為與系爭車輛所 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就防止損 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自屬有據。
㈢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 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可資參照。  系爭車輛修理時,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是依上 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而本件修復費用為35 ,037元(零件16,511元、工資18,526元),系爭車輛為000 年0月出廠,有行車執照、維修明細表、電子發票證明聯在 卷可憑,至113年2月6日受損時,已使用逾5年,本院依行政 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 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 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計算方法,系爭車輛就零件修理費 用為16,511元,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10分之1即1,651元。此 外,原告另支出工資18,526元,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 車費用,共計20,177元(計算式:1,651元+18,526元)。 ㈣雖被告辯稱維修費用太高實在不合理云云,惟擔任系爭車輛 維修人員即證人張國南到庭證述:「【提示高速南臺中廠維 修明細表】(問: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000於000年0月間 之維修,是否為你負責處理?)答:這是我估價的。【提示 附證三第1頁113.2.6車損實際狀況照片】(問:當時車輛的 送修狀況是否如照片所示?)答:是車子尚未移動,我到事 故現場去看車的時候的照片車主說他還沒有移動,我想說 離公司很近,就去看。【提示附證三第2頁113.2.6車子回復 原廠進廠維修照片】(問:回復原廠進廠維修照片是否是你 拍照?)答:是的。是我維修過程當中,新品跟損害的狀況 照片。(問:依照第一頁車損實際狀況,車子毀損為車頭、 標誌及其附近部分,修復時為何拆除大部份,理由為何?) 答:因為現場看車的時候有發現保險桿受損,冷凝器散熱器 內部也有受損,看起來像是被撞擊才會有那種痕跡。(問:



除了冷凝器外,上開維修明細表中,關於引擎蓋、左右前車 輪弧、各類烤漆塗裝等,是否因上開車輛遭撞擊而有維修之 必要?理由何在?)答:是的。看起來都是有受損狀況,所 以在現場時就拍照,後續估價時,有請車主要不要請對造一 起看。輪弧是因為保險桿有受損,所以一定要拆,要烤漆。 (問:當時在做估價時,是否有看過車子撞擊當時的監視器 ,瞭解車禍狀況?還是車主單方面陳述?)答:估價時沒有 看到被撞擊的監視器,但我們到現場時一定要跟車主釐清受 損部位,車主並不知道內部有保險桿受損,是我們檢查時發 現,所以才要跟車主確認。」等語(本院卷第121至123頁) 。則維修系爭車輛乃係由證人張國南以其車輛維修專業智識 就事故車輛車身損害情形、損害部位及是否影響日後行車安 全等情為綜合判斷,始進行系爭車輛修繕或更換,估價單所 載維修項目及修復費用自為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導致毀損之 必要修復項目及費用,則被告徒以其認知為據,僅依事故現 場外觀照片判斷系爭車輛維修僅以鍍鉻水箱護罩、固定夾 以及水箱護罩更換工資項目為合理且必要等語(本院卷第 107、117頁),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委非足採。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之相關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為損害賠償之債,本 無確定給付期限,自須經催告始得要求被告負賠償責任。原 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5月11日(本院卷第75頁)起至清償日止,以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177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 聲請諭知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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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