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629號
原 告 朱淇
被 告 詹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起入監執行,前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