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281號
TCEV,113,中小,1281,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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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儼驥
訴訟代理人 杜奇
許菁
被 告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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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波斯特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