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066號
TCEV,113,中小,1066,202407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蔡武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2日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違反號誌管制,致 撞擊訴外人陳合荃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陳合荃因而受傷, 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契約賠付陳合荃醫療費 用新臺幣(下同)4,960元、交通費用285元、看護費用3,00 0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條款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原告已取得陳合荃對 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 1項第5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5條第1項第5款及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4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抗辯: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林新醫療社團 法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強制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林新 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醫療費用收據、交通費用證明書、看 護證明書、保險賠款匯款申請書、強制理賠已決查詢作業為 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及民法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8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自113年5月28日(見本院卷第65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給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