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844號
TCEV,112,中簡,1844,2024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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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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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