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分割協議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190號
LTEV,113,羅補,190,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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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陳吉雄
洪鵬富
被 告 林西田
林茂傳
林秀美

林秀琴
林玉芳
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逾期不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 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末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林 西田積欠原告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353號債權憑證所載 之債權。經核,原告計至起訴時之債權總額為19萬7,653元 (計算詳如附表一),低於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即系爭 遺產按債務人即被告林西田應繼分比例計算之價額50萬8, 233元(計算詳如附表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9萬7,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一: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21日)編號 請求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請求金額 38,160元 2 起訴前利息(計息本金38,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2,932元 計算起迄期間 年數 週年利率 小計 92年2月1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12+202/365 19.71% 94,419元 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2月21日止 8+174/366 15% 48,513元 3 違約金 15,756元 3 程序費用 500元 4 執行費用 305元 總計: 197,653元
附表二: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
編號 被繼承人賴阿望之遺產 面積 (㎡) 公告現值(元/㎡)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93 28,300 93㎡×28,300元/㎡ =2,631,900元 2 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157,500元 3 存款 200,000元 4 汽車 60,000元                合計: 3,049,400元 債務人林西田應繼分1/6】繼承被繼承人賴阿望遺產可獲得利益(計算式:被繼承人賴阿望遺產總價額×林西田應繼分比例): 448,520元(計算式:0000000元×1/6=508,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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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