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164號
LTEV,113,羅補,164,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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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王聖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竹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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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