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雲𨩐
代 理 人 廖涵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理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 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申請 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審查決定通知書、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