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13年度,14號
CPEV,113,竹東小,14,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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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鄭喻云
宋誠耘
被 告 張呈唯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412元,及其中新臺幣27,873元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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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