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3年度,281號
CPEV,113,竹北簡,281,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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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林辰駿 住○○市○○區○○街000號4樓 送達代收雷皓明律師

被 告 張采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實際住所居所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 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 旨。
二、查,前經本院按址對被告附郵寄送民國113年5月15日調解期 日通知書,結果分別為寄存(戶籍地、見本院卷第33頁)及 退件(已遷移、見本院卷第31頁),是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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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