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82號
原 告 陳岳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義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