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號原 告 倪君耀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金門景緻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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