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202號
CCEV,113,潮補,202,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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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黃明木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雄黃吉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黃春嘉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1年6月2日死亡,另黃春嘉
繼承人即本件被告黃游宸、黃冠穎亦已於101年7月4日聲請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本院101年司繼字第620號)。請提出
繼承人黃春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承前,如黃春嘉之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黃春嘉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
行訴訟之人,或向本院陳報已依民法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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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