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3年度,352號
CCEV,113,潮小,35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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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352號
原 告 李沁


被 告 文亭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 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 」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原告依被告留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訊地址陳報被告之戶籍地臺中市○○區○○路○○巷0弄0號 ,居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0號等情,惟前揭通訊地址留 存時間為民國105年10月3日,尚難逕認被告至今仍居於前揭 址,又被告自起訴前即112年1月17日起,已將戶籍遷入臺南 市南區地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顯見被 告生活重心應在臺南市,堪認為其住所。從而,本件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裁定將本件移送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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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