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3年度,376號
SDEV,113,沙簡,37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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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76號
原 告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蔡家瑞

被 告 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世雄



被 告 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吳世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333,659元,及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鄭丞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60,585元,及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吳世雄連帶負  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鄭丞凱連  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吳世 雄如以新臺幣333,6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被告鼎裕機械工 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鄭丞凱如以新臺幣60,58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 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起至 同年00月間向原告購買五金材料數批,其貨款共計新台幣33 3,659元(詳細情形如附表一),並由被告吳世雄為連帶保證 人。另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起至同年00月 間向原告購買五金材料數批,其貨款共計60,585元(詳細情 形如附表二),並由被告鄭丞凱為連帶保證人。詎料屆請款 日原告向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請款時卻均未獲支付,原告爰依買賣及連帶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及第367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同意書、統 一發票、請款單、出貨單、存證信函、兩造之公司登記資料 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認屬實 。從而,原告依買賣及連帶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為給 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 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 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就本件利息 ,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4月11日



(見本院卷附被告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吳世 雄應連帶給付333,659元,及請求被告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及被告鄭丞凱應連帶給付60,585元,及均自113年4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 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一
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明細:
積欠月份 金額 稅金 小計 備註 112年09月 66,679 3,334 70,013 112年10月 105,115 5,256 110,371 112年11月 107,941 5,397 113,338 112年12月 38,035 1,902 39,937 應收帳款合計:$333,659元
附表二
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積欠貨款明細:
積欠月份 金額 稅金 小計 備註 112年09月 35,075 1,754 36,829 112年10月 13,185 659 13,844 112年11月 5,600 280 5,880 112年12月 3,840 192 4,032 應收帳款合計:$60,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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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