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4400號
TPBA,92,訴,4400,2005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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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400號
原   告  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羅美棋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張瓊文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張瓊文法官帥嘉寶法官黃清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 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帥嘉寶
法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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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