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許綠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富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5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