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478號
TYEV,113,桃補,478,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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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呂昭賦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霖林進文蔡文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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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