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新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呂真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390,000元,應繳裁判費24,661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6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