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437號
TYEV,113,桃補,437,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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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翊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98元(含請求金額140,676元加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5月2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
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已繳納聲
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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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