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801號
TYEV,113,桃小,801,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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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80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鄭煥旭
被 告 李冠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67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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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