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652號
原 告 吳馨茹
被 告 黃韻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000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