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前
(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萬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並提出被代位人陳宗輝就訟爭土地有公同共
有權之證據。
二、查得上開資料後,補正提出載有全體被告、住所資料、明確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具體內容(包含被代位人即原告
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陳萬全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
及代位起訴請求遺產應為如何之分割?(應載明具體之分割
方案)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
告答辯。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