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3年度,312號
SYEV,113,營小,312,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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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
被 告 柯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312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7 月23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02元,及自民國100 年4 月29日 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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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