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3年度,263號
SYEV,113,營小,263,2024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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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姜錦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文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 年6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並於113年6月2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 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營小字卷第31 至33、39至43頁),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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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