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785號
PCEV,113,板簡,785,2024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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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黃翊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庶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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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