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874號
PCEV,113,板簡,1874,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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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彭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貸款契約書第十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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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