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258號
PCEV,113,板簡,1258,2024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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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58號
原 告 蕭兆均
黃淑貞
蕭合
被 告 許書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6日送達原告蕭兆 均、113年6月7日送達原告黃淑貞蕭合魁,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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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