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014號
PCEV,113,板簡,1014,2024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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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14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林樺
林汶惠
丁玉女
周晏任
劉寶

陳韻涵


相對人即
被 告 陳幸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林汶蕙」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林汶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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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