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514號
PCEV,113,板小,2514,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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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14號
原 告 王品崴


被 告 葉珮柔 原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 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 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同法第1條第2項亦有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之 住所在新北市淡水區,則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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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