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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477號
PCEV,113,板小,2477,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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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賴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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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