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428號
PCEV,113,板小,2428,202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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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蔡雲絨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正淵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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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