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162號
PCEV,113,板小,2162,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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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162號
原 告 張浩育
被 告 陳瑞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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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