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1701號
PCEV,113,板小,1701,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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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潘誌誠
訴訟代理人 王健聖


被 告 何軒
洪翠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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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