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板小字第1701號原 告 潘誌誠 訴訟代理人 王健聖 被 告 何軒瑜 洪翠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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