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084號
PCEV,112,板簡,1084,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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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李志宏

被 告 鄭學暘


洪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604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鄭學暘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而由原 告一造辯論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鄭學暘先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1時 許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盜用林駿紘之「星城Online」 遊戲(以下所稱遊戲均指「星城Online」遊戲)角色「咕咕 G富爺9」,接續於108年7月6日凌晨1時6分許、108年7月7日 上午9時17分許、108年7月8日上午6時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 LINE(下稱LINE)暱稱「$000-000000000000」與原告聯繫 ,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3萬5,000元、1 萬9,000元販賣「咕咕G富爺9」所持有之遊戲幣252萬、490 萬、266萬予原告使用之「米米家族」云云,使原告誤信被 告鄭學暘係得合法使用「咕咕G富爺9」並交易該等遊戲幣者 而同意上開交易,嗣被告鄭學暘轉移「咕咕G富爺9」所持有 之上開遊戲幣予「米米家族」,原告即於附表1編號1至3所 示時間以其友人謝宜廷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表1編號1至3所示款項至被告洪佩妤 提供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 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嗣原告於108年7月9日上午8時許, 發現「米米家族」遭遊戲公司凍結,嗣該帳號雖經解凍,然



上開交易之遊戲幣全數遭遊戲公司沒收扣除,被告2人所為 乃刑事犯罪,於民事法上該當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4,000 元(聲明並未請求連帶給付),及自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鄭學暘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洪佩妤抗辯:刑事判決部分已經繳交不法所得了,且聽說 原告只要拿著判決書給星城Online,星城就會把沒收的遊戲 幣還給原告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鄭學暘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本件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27號刑 事判決所載。被告2人的行為於刑事法上屬於犯罪行為,在 民事法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既然不爭執被告的行為係對 原告之侵權行為,即兩造不爭執被告係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 告之財產權,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144,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144,000元(聲明並未請求連帶給付),及自111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諭知訴訟費用 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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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