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蘇恒毅
被 告 劉玉英
訴訟代理人 鍾哲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6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八頁(如附件)所示之修復方法、項目為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ㄧ十二年三月八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原為:⑴先位聲明:被 告應將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漏水, 致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損害之 漏水原因,予以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另被告應賠償原告系 爭2樓房屋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備位聲明:聲請鈞院囑託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 修復漏水費 用及系爭2樓房屋室內受損設備之必要費用為多少為鑑定,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2樓房屋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 113年6月11日當庭變更聲明為:⑴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 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 第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八頁所示之修復方法、項目為漏水修 繕工程,至修復為止。⑵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房屋(下稱系爭3樓)所有權人,而原告自000年0月間發現 系爭2樓有漏水現象,並有油漆剝落之狀況,乃數度告知被 告請其立即修繕,未獲置理,進而於000年0月間 向新北市 板橋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被告雖委託其丈夫 出席,惟 丟下「賠償不可能」等語,以致調解不成立,故漏水問題均 未獲得解決。原告嗣於1l1年12月2l日以存證信函 函請被告出面協商修繕事宜,惟被告仍敷衍推託、置之不理 ,致原告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受損持續。為此,爰依所有權 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⑴被告應容 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 團法人新北市建第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八頁所示之修復方法 、項目為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⑵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㈠本案旨揭漏水事前經原告通知,基於數十年鄰居情誼,被告 接獲原告通知在000年0月間從聯繫水電師傅就浴室進行整修 。另外也前後多達四次洽不同水電師傅或廠商在自己家中查 看以尋找漏水點及確認漏水點位置。包括今年4-5月份期間 被告曾請廠商將浴室之面盆拆卸檢查,更換給水出口並現場 試水試壓。另因擔心漏水點非在浴室,與浴室相連之另一間 臥室之牆面也進行開挖,試圖找尋可能漏水之處,但挖除之 牆面整面都是乾燥的,並未有任何漏水情事。顯見被告非若 原告所述置之不理。另被告女兒亦曾嘗試聯繫原告,試圖進 入住家了解漏水情形,都遭原告母親拒絕。原告本因負有舉 證責任之義務,但卻未踐履舉證責任,以證明原告損害係被 告戶斤造成,僅若多次表達不賠償將提告,盼被告直接支付 現金。
㈡因二樓為大樓所有管線匯集處所,實際漏水是否為被告家中 所造成,仍有疑義。再者二樓漏水不見得是三樓造成,亦有 可能為四樓或五樓甚或其他樓層所造成,實務上亦時有所聞
。原告應就本案漏水係為被告所造成之事實及實際之漏水原 因應負舉證責任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 號2樓履勘,該房屋為為7層RC建物之第2層,系爭房屋客廳 天花板、房間之天花板油漆剝落、水漬、浴室天花板有白華 、水漬等受損等情形,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房屋天花板油漆剝水漬、 白華受損等原因為鑑定,並就回復原狀、修復項目、方法、 費用等一併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
鑑定要旨一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漏水原因為何? ⑴浴室樓項板(天花板)潮濕及白樺現象,應為浴室經年累 積之濕氣積聚於封閉之天花板內而致樓板吸收濕氣造成, 亦不排除為先前曾滲漏水經修復後之殘留痕跡。水分計檢 測值含水量尚在正當濕度範圍,未達漏水標準,與系爭建 物無直接因果關係。
⑵房間樓項板(天花板)目測呈現持續滴水狀態,經水壓測 試,確認可歸責系爭建物浴室給水管滲漏造成。 ⑶客廳樓項板(天花板)潮濕及白樺現象,經水分計檢測值 及依現況綜合判斷,尚難據以論斷原告二樓客廳中央上方 樓項板漆面剝落白樺現象與系爭建物具直接因果關係。 鑑定要旨二
前項修復之方法、項目、費用?
⑴滲漏給水管更新修繕
修復主體為給水管更新,管路(含接頭)更新後於崁實, 粉刷,貼磚前,應確實執行水壓測試,測試壓力應不低於 3kg/cm2,測試時間48小時不得有水壓下降,以確保新做 管路無滲漏。
方案一,就浴室給水管路損壞點更新方案
本案水管滲漏問題點極可能侷限在浴室靠近房間側管路之 某單點破損滲漏。就修復漏水直接目的考量,僅拆除面盆 及馬桶(判斷為最可能滲漏位置,如本報告前文所述), 切割局部牆面磁磚,找出問題水管並更換修繕,再依前述 規格測試水壓。如確給水管無滲漏,再局部補強防水,修 補磁磚後進行浴室地坪儲水測試。將浴室地坪排水孔封閉 ,門口以高度3公分以上襠板及填縫劑密封,達浴室儲水 高度3公分不外溢為原則。儲水時間應連續48小時,觀察 直下層樓項板無滲漏滴水即可達成修復目的。唯採本方式 施做需依實際狀況調整,如漏水點不只一處則需採用下列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方案。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包含全段冷熱給水管路)方案整 間浴室更新標準工法(拆除磁磚更新水管,配套整間浴室 地坪防水)管路更新施做過程需破壞磁磗及牆體,必損壞 防水層。故施工項目應包含重新施做防水塗佈,施做範圍 包含浴室地坪及牆面高度150公分以下範圍。完成後浴室 地坪依前述規格進行水壓及地坪儲水測試。
儲水測試時點一般為地坪清理完成(配管自亦完成)後, 牆面及地坪粉刷貼磚前,唯為避免工地因粉刷貼磚過程不 慎破壞已完成之防水層,建議於磁磗裝修面完成後再進行 一次同規格儲水測試,以確保無誤。
⑵修復費用預估
估價原則
⒈以修復系爭建物達不漏水為目的,估價金額不包含與漏水 修繕無關之系爭這物衛浴設備,磁磚等項目。
⒉本估價金額僅提供市場平均值之參考,實際金額將依施工 廠商、施工規格、材質選用等因素調整。
方案一,就浴室給水管路損壞點更新方案
A.3樓(系爭建物)部分
⒈拆除系爭建物(3樓)部分面盆(及馬桶),切割局部牆面 磁磚,找出問題水管並更換修繕(切割施工過程不得破壞 地坪啟磚面)=16,000
⒉防水補做局部(牆面),磁磚局部補貼=8,000 ⒊安裝面盆,馬桶,龍頭(舊有設備)=6,000 合計30,000元。
B.二樓部分
⒈房間樓頂板及牆面表層磨除,重新批土,底漆,面漆(面 漆籍圍應以整面塗刷以免色差)=6,000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包含全段冷熱給水管路)方案 系爭建物(3樓)部分
⒈浴室牆面及地坪磁磚及粉刷層打除至結構體(含垃圾運 棄)=30,000
⒉浴室冷熱水管全段更新=20,000
⒊浴室地坪防水施工(複合材質)轉牆面高度150公分=14,00 0
合計=64,000
此有該會113年4月29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206號函附鑑定報 告書在卷可稽(鑑定報告書第7至9頁)。又前揭系爭3樓之 所有權人為被告,此亦有原告所提該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足見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浴室樓項板(天花板)潮濕及
白樺現象,應為浴室經年累積之濕氣積聚於封閉之天花板內 而致樓板吸收濕氣造成,亦不排除為先前曾滲漏水經修復後 之殘留痕跡。水分計檢測值含水量尚在正當濕度範圍,未達 漏水標準,與系爭建物無直接因果關係。另房間樓項板(天 花板)目測呈現持續滴水狀態,經水壓測試,確認可歸責系 爭建物浴室給水管滲漏造成。又客廳樓項板(天花板)潮濕 及白樺現象,經水分計檢測值及依現況綜合判斷,尚難據以 論斷原告二樓客廳中央上方樓項板漆面剝落白樺現象與系爭 建物具直接因果關係,堪以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容忍原 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 人新北市建第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八頁所示之修復方法、項 目為漏水修繕工程,至修復為止。被告應給付原告給付原告 之修復費用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為可採取。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及所有權排除侵 害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 ○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第師公會鑑 定赧告書第八頁(如附件)所示之修復方法、項目為漏水修 繕工程,至修復為止。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件:
⑴滲漏給水管更新修繕
修復主體為給水管更新,管路(含接頭)更新後於崁實, 粉刷,貼磚前,應確實執行水壓測試,測試壓力應不低於 3kg/cm2,測試時間48小時不得有水壓下降,以確保新做 管路無滲漏。
方案一,就浴室給水管路損壞點更新方案
本案水管滲漏問題點極可能侷限在浴室靠近房間側管路之 某單點破損滲漏。就修復漏水直接目的考量,僅拆除面盆 及馬桶(判斷為最可能滲漏位置,如本報告前文所述), 切割局部牆面磁磚,找出問題水管並更換修繕,再依前述 規格測試水壓。如確給水管無滲漏,再局部補強防水,修 補磁磚後進行浴室地坪儲水測試。將浴室地坪排水孔封閉 ,門口以高度3公分以上襠板及填縫劑密封,達浴室儲水 高度3公分不外溢為原則。儲水時間應連續48小時,觀察 直下層樓項板無滲漏滴水即可達成修復目的。唯採本方式 施做需依實際狀況調整,如漏水點不只一處則需採用下列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方案。
方案二,浴室全面更新(包含全段冷熱給水管路)方案整 間浴室更新標準工法(拆除磁磚更新水管,配套整間浴室 地坪防水)管路更新施做過程需破壞磁磗及牆體,必損壞 防水層。故施工項目應包含重新施做防水塗佈,施做範圍
包含浴室地坪及牆面高度150公分以下範圍。完成後浴室 地坪依前述規格進行水壓及地坪儲水測試。
儲水測試時點一般為地坪清理完成(配管自亦完成)後, 牆面及地坪粉刷貼磚前,唯為避免工地因粉刷貼磚過程不 慎破壞已完成之防水層,建議於磁磗裝修面完成後再進行 一次同規格儲水測試,以確保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