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6月22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338870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志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13日12時39分。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蒐證畫面。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 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核被移 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 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