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璞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岳虎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李仲翔 律師
周宛萱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雷耀榮與被上訴人蘇庭鋒間都
市更新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01號),聲請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雷耀榮委託台北再開發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 0年11月17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向上訴人臺北市 政府申請(嗣於111年1月18日補正)將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 二小段(下同)142地號等1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 積計1,729平方公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下稱系爭更 新單元)。經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審認系爭更新單元符合臺北 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15條、臺北市自 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 準第3條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5點 規定,乃以111年3月28日府都新字第1116000809號函(下稱 原處分)核准在案。被上訴人為毗鄰系爭更新單元之164地 號土地及其上建築物所有人,以164地號未劃入更新單元為 由,因認原處分違法,循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 )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依職權命上訴人雷耀榮獨立參加訴 訟後,以111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下稱本案訴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及雷耀榮均不服,遂 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01號),聲請人則向本院聲 請准予參加本件訴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乃受上訴人雷耀榮委託擔任系爭更新 單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經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以11 2年12月20日府都新字第11260211683號函(下稱112年12月2 0日函)准予核定聲請人擔任實施者擬具之系爭更新單元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下稱系爭事業計畫),是聲請人為112年1 2月20日函之處分相對人,為系爭事業計畫實施者,與被上
訴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相反。如原處分遭撤銷確定,將對後 階段之系爭事業計畫核定有重大影響,擔任實施者之聲請人 將受有直接損害,而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三、本院查: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39條第3款規定。參加人 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可知,行政訴訟設此獨 立參加制度,旨在使因訴訟結果,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 害之第三人,有獨立參加訴訟之機會,俾得提出獨立之攻擊 防禦方法,以確保其訴訟實施權所設,並非在於輔助當事人 之一造,使其獲得勝訴之判決(行政訴訟法第44條參照), 因此,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必須因判決之結果直接 受到損害,始有令其獨立參加之必要;若訴訟結果,對於第 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致發生直接損害,即非屬行政訴 訟法第42條規定獨立參加訴訟之範圍。
㈡經查,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係聲明請求判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撤銷。核原處分之內容係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審認上訴 人雷耀榮將系爭土地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申請,符合臺北市 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15條、臺北市自行 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 第3條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5點規 定而予以核准。原處分之相對人乃是上訴人雷耀榮,故被上 訴人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上訴人雷耀榮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到直接損害。固然聲請人受上訴人雷耀榮委託 擔任系爭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並經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以112年12月20日函就聲請人所擬具之系爭事業 計畫准予核定實施,如原處分遭撤銷確定,系爭更新單元即 不復存在,將使系爭事業計畫失所依附,無從在系爭更新單 元內實施,則系爭事業計畫實施之核定(即112年12月20日 函),將有因此事實發生變更而遭撤銷或廢止之可能,然此 對聲請人所生之影響,僅屬法律上利害關係,尚不得因此逕 謂本案訴訟之結果,將致聲請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遭 受損害,即不符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獨立參加訴訟 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不 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 項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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