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723號
TPSV,113,台聲,723,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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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81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8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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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