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2677號
TPSM,113,台上,2677,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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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
上 訴 人 張珍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
第5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06、77
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張珍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 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僅泛稱 :原判決既昧於事實,又對於上訴人之證據漏而不審,難令 其甘服等語。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上 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聲明 上訴狀雖另稱理由狀容後補陳等詞,然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 提出,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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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