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 廖擎天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
月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6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7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 訴人廖擎天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刑之判 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有幫助加 重詐欺之犯行;其所持並不知周虹伶有何加重詐欺之犯行, 並無幫助詐欺故意之辯解,不足採信;周虹伶於第一審證稱 :上訴人不知道所有買賣細節與詐欺有關,其之後才知道買 賣糾紛云云,暨上訴人所提出廖至珍之銀行存摺內頁影本, 均不足以資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等各情,均已依據卷內資 料予以說明。又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原判決 已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尚屬妥適,自屬裁 量權之適法行使,尚難遽指為違法。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 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 猶就其有無幫助加重詐欺之故意,再事爭辯,且謂其本件犯 行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屬輕微,並無前科,素行可稱優良 云云,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 由。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 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 明之事項,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