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2499號
TPSM,113,台上,2499,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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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
上 訴 人 胡昕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4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審則以上訴人胡昕宇依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 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妥適 ,乃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已詳述其 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其係於密接之時、地犯下本件加重詐 欺未遂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上之差距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行為,而屬重複性接續犯。㈡其所犯加重詐欺 未遂罪遭判處有期徒刑11月,然他案被告同犯加重詐欺未遂 ,有僅判處有期徒刑7月者,併參考上訴理由狀所引用之各 個實務見解,上訴人就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實難甘服云云。三、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藉由上級審層層審查, 以達審級制度在使當事人之訴訟獲得充分救濟之目的。又為 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 定,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 ,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等部分,則不在 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倘若當事人就第二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 以外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僅與當事人自行設定攻防 範圍之旨有違,且無異架空第二審之審查機制,亦與審級制 度之目的不合,自非適法。本件上訴人之犯行,經第一審論



處罪刑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 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不 在上訴範圍內,有原審訊問、準備及審判程序筆錄在卷足憑 (見原審卷第36、90、114頁),原判決因而說明原審審理 範圍只限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等旨(見原判決第1頁) ,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謂其所為應僅論以接續犯一罪云 云,乃爭執犯罪罪數之認定,顯係對於當事人於原審設定上 訴攻防範圍(即刑之部分)以外而不在第二審審判範圍之部 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述說明,此部分之上訴意旨自非 適法。
四、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 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而為量刑,尚屬妥適,而予以維持之理由,自屬裁量權之行 使,尚難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徒以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 援引之他案量刑,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依上揭說明, 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 ,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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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