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急診醫療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醫小字,113年度,3號
STEV,113,店醫小,3,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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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醫小字第3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芷霠

被 告 黃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急診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設籍在桃園市大溪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其戶籍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至被告之急診病歷內雖留存「新北市○○區○○路000巷0
0號3樓」之址為其戶籍所在地,惟被告於上開地址無實際居
住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民國113年6月11日新
北警店刑字第1134066148號函所附之查訪結果可憑,是無從
以此認定本院有管轄權。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有
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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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