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479號
STEV,113,店補,479,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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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克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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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