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467號
STEV,113,店補,467,202407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詩婷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63元
(計算式:80,991+2,772【詳附件】=83,763),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