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電箱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442號
STEV,113,店補,442,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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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蔡本立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政德間請求拆除電箱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拆除電箱,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出之拆除費用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000元,加計聲明二請求給付50,000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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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