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385號
STEV,113,店補,385,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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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85號
原 告 謝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48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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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