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3年度,723號
STEV,113,店簡,723,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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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林月里
被 告 沈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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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